今日聚焦Java构造方法继承模块的学习,首先,需纠正初始认知偏差:构造方法不存在“继承”特性。其根本原因在于语法规则约束——构造方法名称必须与所属类名完全一致,而子类与父类类名必然不同,从定义上阻断了继承的可能性。此前误以为子类可直接调用父类构造,本质是混淆了“继承”与“初始化依赖”的概念。
其次,通过代码调试验证了子类构造的执行逻辑:子类构造方法运行时,会优先通过 super() 调用父类构造以完成父类成员初始化。若父类仅定义有参构造(无默认无参构造),则必须在子类构造第一行显式使用 super(参数) 指定父类有参构造,否则编译器会因无法找到父类无参构造而报错。这一过程本质是“子类依赖父类初始化”,而非“子类继承父类构造”。